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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該為執政者建立一套公眾監管機制。

建構和諧社會的基礎在於民,而建構文明城市的基礎在於監督。
監督不同於監管,監督有投票權,而沒有決斷權。也就是一個城市文明應該由公眾監督,不對,不符合城市建設的方案,公眾有權進行投票否定,這樣可以有效地將執政者手中的大權分化,這樣才能以更有效的方式推進城市文明。而執政者手中的權力過大,則會以權執法,以法謀權,以法壓民,以權干預社會治理。
所以為執政者設立有效的監管機制,在某些方面,可以促進文明城市的建設,另一方面可以讓納稅人的資金流動更透明,從而降低因貪污而出現大面積的爛尾工程,讓公眾承擔後果。
從過去十幾年的發展來看,政府每一次的行政命令,最後要麼是面子工程,要麼是豆腐渣,要麼最後直接沒有下文,成為爛尾工程,但是買單的卻是老百姓。既然行政者的工資由納稅人給予,那麼納稅人理應有監督權,對於執政者的不合規的城市建設,有必要進行監督和否定。因為不合適的城市建設,最後依然由公眾買單。雖然是監督,但不參與決策。
當然,這裡面有很多的問題,就是公眾的投票會否影響城市的基準建設效率,其實問題就應該由執政者來決定,任何的工程都會提前三月進行社會公告,徵集意見。不管是年輕人,還是老年人,通過互聯網,小區等多渠道匿名徵集。通過數據進行決策。利於民生的,利於城市發展的,支持的肯定大於否定的,這樣至少不會出現民官對立。
城市的發展在於人,而文明的發展還是在於人。而文明的基礎在於和諧,一個和諧有愛的城市才能稱為文明城市,如果一個城市外表光鮮,缺乏生機,這只能屬於冷文明,冷文明是不會有人情味的,雖然城市可能不會有什麼事情發生,但城市就陷入了鬼城一般的森林,而經濟也不會有多麼的景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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