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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受人民的監督才能構建文明執法的公平性

執法者應當接受人民的監督,這樣執法才能體驗公平和透明度。時至今日,我們看到了很多的亂象,貪官貪污數億,被關在秦城監獄養老,而掏鳥窩的大學生卻被判監獄 2 年,並處以罰款,所以司法的公平性再次受到了人民的質疑。
當然,這種事情很多,比如四川某地的公安對在自家魚塘打魚的人進行執法,說違規,最後經過全國網友的普法,不得不歸還罰款。我們可以原諒執法者一次不懂法,但是三番兩次的亂執法行為,就是在挑戰人民的底線,這種以權謀私,以權違法的行為,應該受到人民的批評的監督管理,而不應該自認為是行政機關,就可以胡作非為。
文明的社會不應該建立在行政機關的亂行權,亂執法,懵逼人民不懂法的基礎之上,而應該先從自身知法,懂法,守法的基準原則,同時執法要以人為本,不能以權為本的亂治理,亂治理的行政執法是不可能得民心,也不可能構建文明社會。
文明和諧的社會應該是自下而上的自發行為,而不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權力行為,動用行政權力的文明,那只是以鎮壓為手段,以欺民罷市為依據的土匪行徑。
執法是建立在人民財產,人民幸福不受到侵犯,不打破過往的寧靜的基礎之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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